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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政治獻金法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條文

公告類型: 行政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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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函知本校有關「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乙案。

二、
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擬參選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收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對象之政治獻金,未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或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募集政治獻金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集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第二項)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第三項)犯前二項之罪,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詢義務者,不在此限。」;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擬參選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第二項)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
發布日期: 2017/04/25 至 2017/05/25